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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: "網紅業配揭露規範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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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te_modified: 2026-09-25
retrieved: 2026-09-28
language: zh-Hant-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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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urces:
  - https://www.ftc.gov.tw/internet/main/doc/docDetail.aspx?uid=165&docid=13021）
  - https://startup.sme.gov.tw/api/viewer/news_detail.php?id=1422）
  - https://www.ftc.gov.tw/internet/main/doc/docDetail.aspx?uid=165&docid=13021
  - https://startup.sme.gov.tw/api/viewer/news_detail.php?id=14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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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網紅業配揭露規範

**重點摘要**：網紅收費、收產品或拿分潤的推薦都必須揭露合作關係；廣告不實時廣告主可被公平會處 5 萬～2,500 萬元罰鍰，網紅明知不實仍推薦須負連帶賠償，一般網紅以報酬 10 倍為限。

- **揭露利益關係**：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（收費、免費產品、分潤），應在廣告中充分揭露，例如在開頭或貼文明顯處標示「合作」「業配」「贊助」。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https://www.ftc.gov.tw/internet/main/doc/docDetail.aspx?uid=165&docid=13021）
- **必須是真實體驗**：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與親身體驗，不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。（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：委託網紅業配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https://startup.sme.gov.tw/api/viewer/news_detail.php?id=1422）
- **廣告主責任**：廣告不實時，廣告主可被公平會限期改正並處新臺幣 5 萬～2,500 萬元罰鍰（公平交易法第 21、42 條）。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https://www.ftc.gov.tw/internet/main/doc/docDetail.aspx?uid=165&docid=13021）
- **薦證者連帶賠償**：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仍推薦，須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；一般網紅（非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）以所受報酬 10 倍為限。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https://www.ftc.gov.tw/internet/main/doc/docDetail.aspx?uid=165&docid=13021）
- **食品、化粧品另受專法**：食品與化粧品的療效或誇大宣稱，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、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處罰，網紅也可能被認定為廣告行為人。（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：委託網紅業配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https://startup.sme.gov.tw/api/viewer/news_detail.php?id=1422）


## 常見問題

### 業配要怎麼標示才算揭露？

應在廣告開頭或貼文明顯處標示「合作」「業配」「贊助」等字樣，例如貼文開頭寫「本篇為 ○○ 合作推廣」、影片開頭口述並加字卡，或使用平台內建的「付費合作」標籤。

### 收免費公關品也要標示業配嗎？

要。依公平會規範，只要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有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，包括收費、免費產品或分潤，都應在廣告中充分揭露。

### 網紅推薦不實產品要賠多少？

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仍推薦，須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；非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的一般網紅，以所受報酬的 10 倍為限。

### 網紅推薦食品或保養品還有其他法規嗎？

有。食品與化粧品的療效或誇大宣稱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、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處罰，網紅也可能被認定為廣告行為人。

## 參考來源

- [公平交易委員會薦證廣告規範說明](https://www.ftc.gov.tw/internet/main/doc/docDetail.aspx?uid=165&docid=13021)
- [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：委託網紅業配應注意的法律問題](https://startup.sme.gov.tw/api/viewer/news_detail.php?id=142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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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主管機關公開法規整理，僅供參考，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。整理於 2026-09-25。網頁版：https://creator.penguindriver.com/endorsemen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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